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1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8-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各类涉税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一般完税证明(指其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的证明),直征局、外税分局、火炬高新区局、象屿保税区局在各自办税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涉税证明表样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