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地税发[2001]18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7-4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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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武政[1996]139)规定,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努力,现就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照3%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各分局征收服务所(大厅)在接受纳税人申报娱乐业、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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