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7]3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福利企业当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