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109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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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区工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同意区工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区工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区工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考虑到区工行及其地级市分行、支行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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