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2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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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安徽分公司)近两年来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发现该企业自2006年4月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为1%以来,其实际税负率仍一直低于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销售地预缴的税款远远超过实际应纳税额。鉴于此,省局决定,自2008年10月份征期开始,调整中石油安徽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县、市分公司不再实行按预征率预征结算的办法,改按各县、市分公司、省公司本部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占全公司汇总销售额的比例分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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