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养老[2008]3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9-9
实施时间: 2008-9-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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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已于8月9日下发。为切实做好我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产以及由原行业和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统称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以及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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