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8]23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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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即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应单独核算,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不能单独核算受灾严重地区购进固定资产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非受灾严重地区领用时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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