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参与200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科高发[2008]3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0-6
实施时间: 2008-10-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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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北京市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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