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1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3
实施时间: 2008-6-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结合实际,我市确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下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7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