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1999]26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9-18
实施时间: 1999-9-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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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地市来电来函询问,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设备安装劳务,在计算营业额时,“设备”与“材料”如何划分。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设备安装劳务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安装产值的,应按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设备价值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设备的价值,应按销售设备的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设备的范围,应限于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图上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上标明的设备,并符合下列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和范围。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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