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9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3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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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标准(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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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