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8]28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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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08]13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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