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8]1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7
实施时间: 2008-3-1
失效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29
实施时间: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