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〇〇八年度纳税申报期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16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明确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月份纳税申报期明确如下:
  一、4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4月14日;5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5月13日;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6月13日;10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10月15日。
  二、其他未明确月份,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8号)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