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会人事档案存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8]1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9-27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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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切实解决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我会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难的问题,我会资产评估委员会在研究北京市人事局、中评协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做出如下决定:各资产评估机构在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中评协[2008]43号文件第一条 “‘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要求下,在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办理外省市注册评估师转入时,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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