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1998]2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28
实施时间: 1998-8-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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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就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破产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破产企业进行税款结算,积极清理欠税,核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破产企业的欠税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个税种进行全面核实。
  破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以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期前的欠税额,扣除进入清算期前的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和尚未抵扣的期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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