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2]17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0
实施时间: 2002-5-20
失效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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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针对我省1-4月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中新的欠税增长较快的问题,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滞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大向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税务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补偿和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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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函[2007]492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0
实施时间:200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