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稽查涉税案件实行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0]14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0
实施时间: 2000-6-2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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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均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实施。最近,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稽查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败诉。鉴此,在各级国税稽查局的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未明确前,其行政处罚暂以各级国税机关名义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组织形式、法律文书均以各级国税局名义下达,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实施;
  二、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查处的各类重大涉税案件进行审理。由稽查局查处的案件,涉税金额省局100万元、市州局50万元、县(市)局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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