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8]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1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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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举办或组织会议业和展览业(以下简称“会展业”)的营业税征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本市举办各类会展业业务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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