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8]9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10
实施时间: 2008-9-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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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我省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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