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财综[2001]3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8-8
实施时间: 2001-8-10
失效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请示》(豫通局[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8号令)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表格,管理手册印制等费用,有效期3年)。
  二、省通信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省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厅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