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08]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制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下发的《海洋使用金减免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