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出省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标准
发文文号: 晋财煤[2007]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1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0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规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促使基金在生产环节应缴尽缴,经研究决定,对未交纳基金的出省煤炭,制定补征基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未交纳基金的煤炭在出省时,不再区分煤种,基金吨煤征收标准一律按焦煤煤种基金吨煤征收标准执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按2.0执行,并按应补征基金额的1.5倍从高征收。
  二、查验补征基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补征标准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特别是省煤炭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