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发文文号: 晋财煤[2007]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各生产矿井采煤煤种和核定产能公示后的核实结果,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7]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经计算,现将2008年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适用的征收标准(已考虑煤种、产能调节系数因素)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二、征收工作中,若发现本通知中存在遗漏的生产矿井,以及生产矿井基金适用煤种、产能低于实际生产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