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煤价调[2005]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1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州、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4月19日召开的2005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精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征收标准。为有利于全省征收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各地征收标准不统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全省必须执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在当前煤炭市场供求紧张、煤价保持上扬态势的情况下,原煤(含洗混煤)和洗精煤(含无烟块煤)的征收标准维持不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吨50元。个别地方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尽快调整到位,不得自行其是。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