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监调[2004]3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4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经贸委(局)、煤炭局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2004]234号)中已明确规定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实际征收工作中部分产煤县存在对省内用煤一并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现象。根据11月18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落实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