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07]16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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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单位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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