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7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在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各地发现一些原来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此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的纳税人,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按无照户录入CTAIS征管系统。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要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在CTAIS中将税务登记表类型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