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9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8-6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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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现对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不属于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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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