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8]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委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6-6
失效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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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现就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低收入农户家庭是指由市农委确认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本市农村家庭。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为两年。
  三、专项就业补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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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0]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