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高[2008]18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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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杭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按月开展认定工作。文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明年开始,每年认定两批,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报时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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