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8]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5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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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以下修订: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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