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8]6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2
实施时间: 2008-8-1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本社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通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如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财务核算,对自产农业产品、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