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10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3
实施时间: 2008-6-2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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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纳税人认定
  对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总分支机构(即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各征收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登记认定表》,于6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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