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68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21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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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保险业务的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取款项打印保单时,应向投保人开具《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一)《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 保险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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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1/4
实施时间: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