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14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4
实施时间: 2008-6-24
失效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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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优化出口企业的办税程序,经市局研究,对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及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流程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下同)一律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时,除提供文件规定的书面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必须附送新版的《济南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1)或《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附件2)以及电子数据和申请延期理由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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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6-29
实施时间:201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