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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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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