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字[2008]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23
实施时间: 2008-7-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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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业权价款应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矿业权,探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采矿权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矿业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
  三、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除中央按规定提取20%以外,参照浙财建字〔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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