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征[2008]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7-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财税三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