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5
实施时间: 2008-2-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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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以京国税发[2007]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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