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84]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4-6-1
实施时间: 1984-6-1
失效时间: 1998-12-31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828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本文件自1998年12月31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