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7-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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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为确保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办法》和《指引》规定,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选择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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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2机构员工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