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1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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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列入税务行政许可范围的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现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青地税发[2005]53号)文件修订如下: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一、之二、之六、之九继续执行。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继续按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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