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海洋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 2006-9-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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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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