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2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1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尚未发布,按照目前综合征管软件V2.0既定的操作模式,基层国税机关无法办理纳税人注销业务,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较大困扰。
  为解决综合征管软件V2.0因制度衔接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在总局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前,暂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清算所得税(内资)】模块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进行清算处理,之后再办理注销业务。
  按上述办法处理注销业务时,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正确计算清算所得和企业所得税,再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