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8]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6
实施时间: 2008-7-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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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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