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经环资[2007]3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建设局,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和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