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7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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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险同步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不需要考虑车辆的登记地,一律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已经完税的车辆,要对其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复印备查,复印件必须清楚、完整。
  二、加强税源管理。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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