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9
实施时间: 2008-7-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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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已印制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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