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审法发[1996]217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8-29
实施时间: 1996-8-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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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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